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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12

政策解读


湖国资委〔2024〕66号

 

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办、南太湖新区财政局、长合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湖州市市属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国资委  

                               2024年8月9日

 

 

湖州市市属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战略引领导向作用,规范属企业战略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落实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意见、市国资国企改革攻坚深化提升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战略规划,是指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属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资监管机构要求,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未来改革发展作出的方向性、总体性、全局性的总体谋划,是引领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纲领和实施国资监管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战略规划管理,包括属企业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贯彻执行、评估调整、考核评价等全过程闭环管理,以及与战略规划管理相关的属企业主业管理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第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围绕委、政府重大战略和属企业功能定位,以战略规划管理为先导,强化出资人对企业的战略引导和实施管控,加强企业战略规划管理与各项国资监管工作衔接联动,进一步构建战略引领型的国资监管体系。坚持以把握方向、优化制度、规范程序、强化执行为重点,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和属企业权责清晰、运行有效、协同联动的战略规划闭环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属企业提高战略规划编制和执行水平,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战略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重点围绕委、政府重大战略,体现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作用;

坚持企业主体、系统规划。属企业是自身战略规划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国资监管机构在战略规划管理中应当尊重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发展积极性;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属企业战略规划是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各项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以战略引领统筹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等各项工作;

坚持因企制宜、科学发展。战略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实际,突出科学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使战略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第二章  战略规划管理体系

第五条  属企业是本企业战略规划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构建完善的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完整的战略规划体系、有效的决策和执行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纵向贯通、有效管控,实现战略规划全过程闭环管理,形成以战略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的高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属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战略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战略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战略规划体系安排;

战略规划管理与集团各项管理职能及各级子企业战略规划管理的衔接安排;

主业管理制度;

战略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战略规划执行的资源要素匹配制度;

子企业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价制度;

其他应纳入战略规划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  属企业应按照国资监管机构规划体系建设要求,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管理要求,重点构建形成战略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为支撑、子企业规划为基础的战略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规划、职能规划等。应明确各级各类规划功能定位,下位规划支撑落实上位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确保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相互衔接。有条件的属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编制中长期或远景战略规划。

第八条  属企业在战略规划管理中,要落实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是战略规划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应设立由董事长负责的专门委员会,统筹战略规划管理工作。应明确总部专职部门归口战略规划管理工作,配备专业力量,组织其他部门和所属企业推进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  战略规划编制

第九条  属企业要按照全国资国企规划体系要求,根据全国资国企规划和属国资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自身情况,编制本企业战略规划。

第十条  属企业规划编制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论证评估、报送审核等程序。规范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衔接要求、论证方式,按程序做好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履行决策程序前,战略规划应在企业内部和有关部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鼓励聘请符合要求的专业咨询评估机构或行业专家对战略规划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属企业战略规划须按照国家和我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机构调整以及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安排,参照《属企业战略规划编制大纲》(详见附件),重点突出上期规划执行情况、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未来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属企业战略规划草案应与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点产业规划等相衔接,重点衔接发展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内容,必要时由国资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审查论证。

第四章  战略规划审核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属企业战略规划,并出具审核意见。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战略规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对战略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各属企业负责审核批准集团下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成立战略规划工作专班,负责各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把关。由国资监管机构主要领导担任专班组长,分管领导担任专班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担任专班副组长,专班成员单位为机关相关处室,专班办公室设在专班办公室

第十五条  属企业战略规划报送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资监管机构部署要求,属企业组织开展课题调研和规划起草,按照相应时间要求报送规划初稿,并与专班办公室进行预沟通;

(二)属企业战略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调整,并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审议等内部程序后,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规划沟通稿;

(三)专班办公室会同各相关处室,根据规划审核重点提出预审核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四)属企业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规划送审稿;

(五)专班办公室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综合各处意见研究提出各企业规划审核意见,提交专班审议;

(六)国资监管机构向属企业书面反馈规划审核意见。

(七)属企业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战略规划,经董事会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属企业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企业战略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

企业战略规划意见征求情况;

企业战略规划专家论证意见;

企业集团董事会决策文件;

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属企业战略规划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内容要素和体例结构是否完整;

(四)发展目标是否与先进一流企业开展对比,是否设置远景目标和近期规划目标、年度分解目标;

(五)发展目标与速度是否与企业规模实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

(六)落实规划的保障措施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七)重大项目投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八)规划制定和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合规。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属企业负责人述规划制度。属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规划进行现场陈述和宣讲,由战略规划工作专班各成员和成员单位进行评审打分。现场宣讲评审结果纳入企业年度规划工作考核。

第五章  主业管理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以战略规划为基础,加强属企业主业管理,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分级管理、运行规范的主业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属企业战略规划应符合国资监管机构审议后公布的市属企业主业目录和主业管理要求同一规划期内,除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有新要求或企业战略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外,属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主业。

第二十一条  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主业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子企业主业管理,科学制定子企业主业范围、主业管理流程、主业发展评价办法、主业发展支持措施、非主业转型退出方案等。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属企业应当围绕集团总体战略和各子企业功能定位,加强各子企业主业管理。各子企业主业要界面清晰、数量精简、突出优势,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应保持主业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集团内部各子企业原则上避免主业同质化竞争,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案中应提出同质化产业板块整合或转型举措及过渡期限。属企业应通过评价与考核机制推动、要素资源支持、投资负面清单、资金信用输出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加强对子企业主业发展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属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总体安排,建立主业板块的有序进退流转机制。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规模较小、发展潜力不大、技术含量低、不具备资源配置和管理能力的主业板块,不符合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要求的非主业板块,要明确退出或转型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并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战略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工作时间表,构建战略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投资、预算、考核、分配等联动实施机制,完善监测分析和监督管理,保障战略规划落地。

第二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属企业总体规划的解读宣传。各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发展规划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确保各实施主体准确理解把握战略规划安排。

第二十六条  属企业按年度对战略规划进行任务分解形成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重大任务、重大工程、关键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通过绩效责任目标分解、布局结构调整方案、全面预算管理、经济运行监测、资源要素配置等环节加强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属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制定本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案重点突出集团上一规划期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情况、当前整体产业布局情况、本规划期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包括存量调整和增量布局)的目标任务、发展重点、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属企业应当根据要求编制年度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报告,填报年度国有资本布局情况表,动态反映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属企业战略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各部门通过经济运行分析、投资情况分析、预算执行分析等,分层级开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监测。属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应定期听取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并将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组织实施主体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第七章  战略规划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属企业原则上在规划实施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密切跟踪经济社会行业发展形势,系统总结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提出调整规划目标、政策举措、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建议。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委、政府要求开展战略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属企业应当于规划期末当年开展总结评估,系统总结分析战略规划执行情况,开展战略规划管理工作评价,作为推进战略规划实施、编制下一期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对属企业总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强化属企业战略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属企业战略规划总体思路和发展重点一般不予调整。确需对企业总体思路和发展重点等进行重大调整的,企业应及时与专班办公室沟通,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机构重新履行审核程序,并做好与下一期战略规划的统筹谋划。涉及规划具体指标、政策举措、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调整,由企业经与专班办公室沟通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章  战略规划保障支撑

第三十二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属企业战略规划联动监管机制,将战略规划作为主业管理、布局结构调整、产权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防控、考核评价、综合监督、董事会评价、监事会监督和人才建设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战略规划未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任务不得安排投资,不得配置相关资源。属企业战略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应当作为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制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设国有经济布局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属企业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分析。属企业应建立本企业产业布局监测评价体系,建设数字化监测平台,与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经济布局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定期报送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属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管理评价体系,结合属企业战略规划评估和执行情况,对属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对重点产业和企业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对布局结构调整执行不到位的属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提示或通报。

第三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强化战略规划执行的考核。属企业根据战略规划分解形成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应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衔接。在业绩考核中根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目录,对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实施差异化分类考核策略。对不符合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发展战略的产业板块,强化约束性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委派属企业的外部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会上充分反映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战略规划的要求和有关意见,发现企业战略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战略规划管理专家咨询机制,支撑属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国资监管机构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审计、巡察及有关监督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属企业战略规划编制大纲(示例供参考)

2.现场陈述评分细则

 


附件1

 

属企业战略规划编制大纲

(示例供参考)

 

一、“十四五”主要成效与经验

(一)“十四五”主要成效。主要从“十四五”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国家和我重大战略执行、产业布局、行业及社会影响、创新发展、资本运作、内部管理改革等方面予以总结。

(二)“十四五”经验教训。主要从与行业对标企业比较、与上一规划期目标要求比较,对业务与管理改革推进中面临瓶颈等方面予以总结。

二、发展环境分析

(一)发展机遇与挑战。主要从宏观层面、区域层面、产业层面总结提炼企业“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二)主要优势与不足。主要从产业、资本、管理、资源及企业家精神等总结提炼主要优势及不足。

三、总体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规划期内,结合高质量发展目标体系、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点,提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布局要求或结构指标、行业及综合影响力指标、资本发展指标及管理要求等五个层面的总体目标,适当展望至10~15年后。

(四)发展思路或发展路径。

四、业务发展规划

简要概括企业总体业务规划设想及不同业务间发展逻辑。

(一)A板块。

1.板块定位

2.发展目标

3.发展思路

4.重点举措

(二)B板块。

……

(#)板块协同内容。

五、重点发展举措

从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及落实好业务板块发展思路出发,提出产业与资源整合、产品与服务创新、市场与品牌建设、投融资与资本运作、数字化、“走出去”、科研投入等方面的战略举措。

六、规划保障体系

提出党建及纪检要求、组织管理模式、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建设、财务及风险管理、信息化、学习宣贯等方面保障措施。

附件

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年度分解表、集团总部规划任务分解表、重点子企业发展思路、重大投资项目表、人才规划、信息规划等各类专项子规划。

 



附件2

 

现场陈述评分细则

 

主要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一、符合委、政府赋予企业的职责定位

在服务国家和我重大战略方面是否提出具体举措,是否符合国资监管机构提出的各属企业发展要点

25

二、总体发展目标科学明确

发展目标与行业一流企业开展对标情况,发展目标是否具备现实基础和引领作用,是否提出远景战略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

25

三、产业发展方向清晰聚焦

集团主要产业板块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具体目标和举措,是否对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提出具体思路和举措,各产业板块发展路径是否清晰,是否具备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支撑,是否明确提出资本布局进退方向

25

四、保障措施健全有力

是否建立规划资源保障机制,是否建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否建立有效的规划执行管控体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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