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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1   字体:【

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钱市长、施市长对市审计局《湖州审计专报》第3期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推动国有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委起草了《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已印发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过程

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对市审计局《关于创新规范国有企业大宗物资和服务类采购的工作建议》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市国资委牵头召集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招投标办公室和市属三大集团进行了专题研究。会上各单位、企业一致认为有必要创新制定《实施办法》,从制度建设、交易平台、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采购行为进行制度规范。在参照扬州市、福州市和我省温州市、浙江理工大学出台的相关制度基础上,结合市审计、财政、招投标办和三大集团的意见建议,从我市实际出发,由我委改革发展处负责起草了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书面向市财政、审计、政务办、市属三大集团、各区县国资办和南太湖新区及委内各业务处室征询了意见,并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咨询征求市国资委法律顾问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共征集到5个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建议17条,经研究采纳并作适当相应修改,最终形成了该《实施办法》。

11月4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9日《实施办法》印发试行。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办法》共六章44条。

(一)关于总则。共七项具体条款,主要阐述了企业采购的定义,明确了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确定了公开、公正、择优等采购原则,采购平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采云”采购平台。

(二)关于制度建设。共五项具体条款,主要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或完善采购管理办法,设立企业采购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实施办法对企业实施采购在信息公开、建立专家评审库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采购方式。共十二项具体条款,主要规定了限额及以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上进行;限额以下在市“政采云”平台上进行,未纳入市“政采云”采购目录的,由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可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关于采购管理。共四项具体条款,主要对企业在采购计划、计划审批等采购决策程序和采购信息公开方面作出规定。

(五)关于监督管理。共十二项具体条款,主要从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的相关流程以及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具体情形。

(六)关于附则。共四项具体条款,明确了工程建设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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