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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0   字体:【

湖国资委〔2019〕80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

《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州市国资委

                          2019年11月19日

 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企业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有偿取得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四条 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为企业自主采购项目,列入 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目录的可通过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在线询价采购,未列入 “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目录的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有关采购方式和程序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采购。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审计、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一年一签,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限额标准及以上的企业采购项目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应优先采购质优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九条 企业是采购活动的主体,企业应依据本办法与企业实际,制定或完善采购管理办法,明确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流程,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应与企业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物资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原则,实行采购信息、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等。

第十一条 企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在省、市依法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

采用竞价和询比、谈判和磋商、单源和多源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除企业代表外专家从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企业应通过聘请或遴选的方式组建集团或企业采购咨询专家委员会,参加企业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评估、采购文件咨询、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咨询等各类专项技术咨询活动。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可从企业外部聘任。

第十二条 采购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及以上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指采购人自愿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完成的采购方式。对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指采购人自愿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投标完成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标的因其高度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数目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企业能自行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货物或服务的,可以不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

第十七条 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采用竞价和询比、谈判和磋商、单源和多源直接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竞价采购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规则和方式一次或多次比价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采购方式。

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第十九条 询比采购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允许供应商多次报价并经评议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符合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包括:企业内部非必须招标的中小型项目;处于紧急情况或紧迫需求的项目;少数保密性较强而不适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偏僻而很少有供应商前来投标的项目。招标失败后的中小型简单项目。非必须招标可以不招标的中小型简单项目。
    第二十条 合作谈判指采购目标需求明确但不具备招标条件,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同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采购方式。

合作谈判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如企业战略物资、重要原材料等。
     (二)需要和特定供应商当面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如瓶颈物资、满足供应链需要的物资特定重要零部件、项目配套、模块及总成的设计或生产分包。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谈判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
    (二)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有利商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三)采购人认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

第二十二条 竞争磋商指采购需求模糊或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复杂项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讨论对话、谈判磋商,最终完善、确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评审后提交的磋商报告和谈判顺序,与供应商依次进行财务谈判,最先达成协议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磋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要和供应商讨论的项目采购;

(二)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有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采购人需要和供应商通过对话确定最优采购路径方案并选择最符合采购人需要的项目采购;

(三)大型复杂项目确定采购方案后需要对财务指标谈判的项目采购;

(四) 招标失败或可以不招标的合同金额较大的大型复杂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 单源直接采购指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源直接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式。

(二)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

(三)采购人原先向某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

(四)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

(五)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多源直接采购指在不具备竞争要素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向多家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多源直接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生产需要、有多家供应商可以提供且不符合招标或其他竞争条件,采购人进行价格要约,多家供应商承诺并签订合同的采购。

(二)货源质量经评估,采购人依质量等级确定价格,采购人和众多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市场状况和资金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及以上年度采购计划,遇有企业生产经营中急需或政府交办事项中所需等大宗物资物品采购时,编制临时采购计划,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专业法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及时认真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企业采购信息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企业网站对外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和采购项目预算审核确定,负责采购文件及公告审核备案,负责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企业应认真执行本规定,企业采购监督小组应加强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询价,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结算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国资、财政、审计、市政务办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依法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立采购验收小组,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每年将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及以上采购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外,定期对外公布;企业监事会每季度对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及以上集中采购项目进行抽查,每年底组织专项审计核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将落实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及廉洁防控措施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关键岗位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办负责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国资、财政、审计、政务办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企业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投诉。市国资委应及时处理供应商依法提出的投诉事项。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担任企业采购评审员或谈判员、询价员及有关专家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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