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5
湖国资委〔2024〕57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湖州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湖州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市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督促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法接受属地政府监管和全社会监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市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全面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
(二)市属企业可明确1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三)市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主要负责人。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他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意见听取情况:
1.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
3.重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变更计划;
4.生产经营布局调整计划;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第八条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市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所属园区运营单位应当与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根据工艺特点对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紧急停止装置。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或者换岗、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离岗三个月以上、其他行业领域离岗六个月以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加强安全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市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将境外企业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境外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出现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应当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舆情、突发公共事件;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重大险情;
(四)在市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开展下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应当按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清单;
(三)国家及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
(一)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及修订情况;
(四)重大节日、重要时期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五)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等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负责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建立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员工给予奖励。严肃查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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