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1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国资委〔2021〕62号  

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

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国资委

                               2021年10月18日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资金信用管理,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计划、资金存放、资金筹集、资金运营、资金信用输出等各类资金信用管理活动。

市属金融、类金融、上市公司等企业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依法合规,做到制度先行、公平规范、有效透明。按照责权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和权限,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等程序,重大资金信用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建立重大事项可追溯档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二)战略引领。坚持战略引领,依据国家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财务战略目标,指导科学谋划重大项目资金信用规划,深化业务与财务战略融合,优化战略价值引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价值导向。坚持价值创造,不断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严格控制低效、无效资产,持续提升资金信用综合效益,实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防范风险。坚持量入为出,围绕增强主业和核心竞争力,加强现金流和资金链管理,着力保障可持续稳定现金流。优先控制、防范和化解资金信用系统性风险。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高风险业务监管。

(五)专业高效。坚持对标管理,不断完善资金信用管理体系,优化管理过程,深化与资本市场对接,提升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高质量资金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资金监督管理行为,指导监督企业重大资金管理,开展企业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促进企业防控资金系统性风险,开展与企业资金监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企业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管理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原则,明确内部资金管理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责分工。集团本级必须建立健全集团统一完整的资金管理体系,督促所属企业严格落实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出资人对企业资金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深入开展资金风险治理。明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资金计划、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监督等职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复核授权审批等制衡性措施,严禁未经授权办理资金业务,严防发生舞弊行为。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风险。

第八条  企业应优化资金信用管理机制,根据战略发展需要科学统筹配置资金信用资源。集团本级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要求,不断完善分级授权管理机制,逐步加强融资、存放、结算、内部资金再配置等资金管理活动的集约,逐步推动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体制的形成。

第九条  企业应以集团本级为统一合作平台,深入推进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战略协同,深化全方位业务合作。从有利于满足融资需求、优化融资成本、开展资本运作、促进主业发展、确保资金安全等角度,按照《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遴选与自身实际需求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评分指标主要参考支持发展、信贷支持能力、存款利率水平、服务品质等方面(参考附件2)。同类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一般不超过5家,企业因特殊原因,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数量超过5家以上的,由企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要求集体决策,但最多不超过8家。企业应定期(原则上为3年)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强化资源匹配和协同性,巩固银企战略合作关系。

第十条  企业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体系,将主要的资金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不断加强资金预算深度广度。根据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充分发挥资金信用预算作用,合理确定安全备付资金额度,统一协调配置内部资源,强化预算过程控制,确保资金合理占用和良性循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企业应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中心、共享中心等方式,加强资金归集和价值提升,规范开展内部金融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集团资金安全。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账户包括各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账户管理应突出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对各级企业账户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根据业务需要严格把控账户开设数量。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实施收入和支出账户分开的账户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指定开户银行外,企业应优先在集团选定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内开户。确需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以外开户的,应根据集团决策程序和要求报批后开户。开户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企业需定期清理账户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如无明确后续业务需要,原则上应在所列事项发生3个月以内完成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结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结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第四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根据经营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决策程序,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集团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制定后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资金来源、使用相关要求等,资金存放分为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三种类型。其中:

(一)专户存放适用于受国家法律法规、资金来源、使用条件等外部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存放对象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银行借款、保证金等。

(二)竞争性存放是指未受明确外部条件制约,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且开展竞争性存放不显著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竞争性存放条件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财产品等。

(三)其他存放是指企业虽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但开展竞争性存放会显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收益以及其他不适合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时间和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活期备付资金等。

各类资金存放的具体划分标准、授权决策程序等相关内容,应由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明确。

第十八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采取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在战略合作银行中择优选择,存放条件一般不得劣于战略合作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评标过程客观公正,有3个或3个以上银行参与充分竞争。评分指标主要参考支持发展、信贷支持能力、存款利率水平、服务品质等方面(参考附件2)。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银行。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竞争性存放银行选择。

第二十条  竞争性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实施方案、过程、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材料长期归档备查。资金竞争性存放结果确定后,企业应尽快与入选银行签订规范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简易程序、内部认证等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各级企业必须按照集团统一的其他存放标准和要求,分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履行内部控制程序,审慎决策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资金存放管理的监督,禁止未经合规程序擅自转换存放对象和存放方式,或以资金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企业确定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银行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等挂钩。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银行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金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资金,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并限制该行参与本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未遵守廉洁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未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审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中高、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应参照资金存放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并根据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要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实施。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发展形势、经营实际,加强融资战略规划,合理利用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科学开展融资预算管理,强化融资内控机制,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

第二十七条  企业融资管理应坚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促进转型升级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等,严格控制对产能过剩行业的支持。坚持新发展理念,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持续改善现金流。科学管控高负债、高风险企业经营节奏,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强化资产负债约束,推动系统性风险治理。完善境外融资风险管理,防范财务、汇率等风险,加强企业信息安全维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实际和融资用途,进行必要的融资风险评估,重大融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包括融资必要性、战略相关性、收益与安全性,用途、成本、偿还安排和流动性风险等内容,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当融资条件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机构、中介选择综合评价机制,根据融资项目类型、大小和风险加强分类管理,明确相应工作流程和内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比选等方式,全面综合评价机构条件和特点,选择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成本低、履约能力强的机构。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集团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企业加强融资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集团融资集中管理,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信用、规模、信息和专业优势,提升综合融资能力。建立健全融资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定期进行融资风险研判。

 

第六章  资金信用输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金信用输出的主要形式包括资金拆借、担保、赊销、预付、信用证、融资租赁、贸易融资和其他表内外等资金信用输出形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集团统一的授信和负面清单管理体系,将授信、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资金信用输出的必要风控前置程序。原则上授信由集团本级统一组织开展,具体可结合经营特点制定不同授信政策,采用统一或分级授权等不同管理模式。集团应对同一对象所有资金信用业务一揽子授信,不同币种统一授信。不得未授信、超出授信规模或授信期限开展资金信用输出业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授信对象风险状况、自身资金面、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对授信对象采用分类或个别认定,综合分析授信对象最高资金信用输出额度和期限。重大资金信用输出项目需个别认定授信,较高风险资金信用输出项目应单独进行授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着力做好项目风险控制和跟踪,对授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运行符合授信前提。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加强对内部授信和外部授信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数据库,开展资金信用风险管控。健全数据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充分利用集团内部交易和外部征信等数据,完善授信额度评估机制,提升资金信用风控水平。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把握资金信用项目的关键风险特征,分类开展授信、负面清单管理和其他必要风控措施。根据项目关键风险特征,采取相匹配的风险规避、分散、对冲、对价等措施,降低项目和系统性风险。重点关注规模大小、系统性和局部性、短期和长期、可控与不可控、境内与境外、集团内与集团外等关键风险特征。

第三十六条  企业开展重大资金信用输出项目授信,必须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并以此作为授信的决定要素。全面风险评估应包括输出对象情况、市场环境、项目回报、风控措施等个体风险因素,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调查和咨询;也应包括企业经营形势、自身风控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系统性风险因素。投资项目重大资金信用输出的全面风险评估,可结合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根据省国资委通用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要求,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附件1)。未经市国资委同意或授权,企业禁止开展负面清单相应所列的资金信用业务。市国资委将根据省国资委要求,结合市场环境和经营实际,动态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要求和实际建立自身资金信用业务负面清单,结合授信管理体系,加强资金信用风险管控。对于不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的资金信用项目,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清单并加强跟踪管理,妥善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七章  资金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资金信用与经营业务的紧密联系,深入分析研究各类经营业务模式及资金信用需求特点,建立健全符合业务特点和资金要求的最优资金信用政策,提升现金保障能力,全面提升营运效率。

第四十条  企业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高度重视资金供求动态平衡,强化资金运营全过程管理及监控,统筹协调内部各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经营环节的综合平衡。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规范资金收支管理,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设立小金库,不得资金体外循环,不得违规拆借资金。加强分公司、项目公司资金收支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先审核确认资金在预算、限额或授信额度内,明确支出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严格履行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现金和支付管理有关规定,企业职工薪酬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企业在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等领域应使用商业票据等结算支付。有价证券、票据等有价凭证管理,必须落实专人保管并登记台账,根据兑付日期、有关部门通知及时办理兑付手续。建立健全网银等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密钥密码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业务、财务、法律等多部门联动的资金短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召开资金调度会或开展资金信用安全检查,对资金信用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外部风险导入、资金冗余或资金链断裂。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资金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资金链安全。对于重大资金信用输出项目和高风险业务,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监测,并建立健全相关后评价机制,健全资金信用管理工作闭环对于重大突发的资金信用风险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资金信用项目会计系统控制,所有资金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核算。建立管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业务部门及时将交易票据等凭证提交财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加强资金信用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增强资金与业务的联系,完善信息化流程控制机制,建立可追溯的权责体系,妥善保存资金信用过程管理记录和凭证,确保资金信用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管和控制。

第四十八条  集团本级应当将重大资金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结合年度工作开展,对企业资金信用业务开展的规范性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资金信用管理相关内容,制定完善本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企业应严格按本办法开展资金信用业务,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湖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湖国资委〔2016〕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

2.市属国有企业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

公开遴选标准及评分规则模板

 

 


附件1

 

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

 

1.禁止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投资项目开展资金信用输出,或承接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政府建设项目;

2.禁止对列入资产负债约束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新增资金信用输出,或新设负债率高于行业重点监管线的企业;

3.禁止在无“防火墙”设置的情况下,向债务负担重、营运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无持续经营能力等高风险企业配置资金信用资源;

4.禁止开展超过授信额度或期限的资金信用输出业务;

5.禁止开展无风险评估或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新增授信;

6.禁止违规将产业资本资金信用输入金融企业,或违规开展金融、类金融和实业混业经营;

7.禁止违规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融资或担保,或配合政府变相举债;

8.禁止向集团外未出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市管企业互保等除外);

9.禁止违规开展未落实有效保障措施的超股比集团内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禁止开展超股比的集团外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10.禁止在未落实有效风控措施的情况下,对供应商或客户增加预付款项、增加赊销额度或延长赊销期限;

11.禁止开展无贸易实质的贸易融资;

12.禁止与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与纳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建立信用购销关系;

13.禁止直接投资风险难以分散或转移的强波动、高风险业务(套期保值除外);

14.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非经营性资金支出;

15.禁止专项资金移作他用。

 

 

 附件2

市属国有企业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公开遴选标准及评分规则模板

项目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和评分方法

审核依据

 

支持

发展

(8分)

 

支持经济

发展考评

4

根据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在上一年度获得银行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的得2分,获得银行单项考核优秀单位的得1分,获得金融支持重大项目攻坚优秀单位等奖项的得1分。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4

根据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考核及绿色银行评级办法,在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优秀单位,或者获得银行总行级绿色金融改革示范行的得2分,绿色银行评级为BBB级的得2分,绿色银行评级为BB级的得1.5分,绿色银行评级为B级的得1分,绿色银行评级为CC级及C级的得0.5分。

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银行总行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文件。

信贷支

持能力

(50分)

敞 口 融

资 余 额

20

截止遴选公告日,已为企业提供敞口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承兑保函、融资性票据、理财资金、资管产品、交易所产品、基金、信托产品等)的,以敞口融资余额最大者为基准值,其得满分2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敞口融资余额得分=(敞口融资余额/基准值)×20。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征信报告;

表外业务产品未进征信以贷款合同为准。

购买企业

债券金额

10

最近三年,购买企业债券的,以购买企业债券金额最大者为基准值,其得满分8分,其他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购买企业债券金额得分=(购买企业债券金额/基准值)×10(注:如企业未发行过债券的,此项评分指标取消,本指标分值(10分)并入到敞口融资余额指标中,敞口融资余额指标的分值调整为30分)。

购买企业债券金额证明材料。

贷款利率

浮动幅度

10

已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以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加权平均值最低的为基准值(贷款综合利率浮动幅度加权平均值为负数时同样适用),其得满分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LPR模式):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得分=10-(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加权平均值-基准值)×(10/100)。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加权平均值以不同期限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乘以不同系数来计算,其中:一年以内(含一年)乘以系数1;一年到三年(含三年)乘以系数0.93;三年到五年(含五年)乘以系数0.91;五年以上乘以系数0.88。

信 用 贷

款 比 例

5

信用方式在敞口融资余额中比例(信用方式贷款余额/敞口融资余额)最高为基准值,得满分5分,其他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信用贷款比例得分=(信用方式在敞口融资额中比例/基准值)×5。

信用方式仅依据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方式为集团内关联企业担保视同信用贷款。

贷款限额

支持力度

5

流动资金贷款限额权重占比30%,中长期贷款限额权重占比70%,均以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限额最高的为基准值,其他单位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流动资金贷款限额/基准值)×30%+(中长期贷款限额/基准值)×70%]×5。

贷款限额以企业可实际用敞口限额为准。

项目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和评分方法

审核依据

存款利

率水平

(35分)

活期存款

利    率

优 惠 率

5

自律协会允许的活期存款利率优惠率最高为基准值,得满分5分,各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活期存款利率优惠率得分=(活期存款利率优惠率/基准值)×5。

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注:根据自律机制规定的不同类型的银行分类,分别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协定活期

存款利率

优 惠 率

5

自律协会允许的协定活期存款利率优惠率最高为基准值,得满分3分,各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协定活期存款利率优惠率/基准值)×3;

根据起存额度最低者为评分基准值,得满分2分,其他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基准值/起存额度)×2。

7天通知

存款利率

优 惠 率

5

自律协会允许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优惠率最高为评标基准值,得满分5分,各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7天通知存款利率优惠率得分=(7天通知存款利率优惠率/基准值)×5。

大额定存

利    率

优 惠 率

10

自律协会允许的大额定存利率优惠率最高为基准值,得满分10分,各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大额定存利率优惠率得分=(大额定存利率优惠率/基准值)×10。

定期存款

利    率

优 惠 率

10

自律协会允许的定期存款利率优惠率最高为基准值,得满分10分,各单位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定期存款利率优惠率得分=(定期存款利率优惠率/基准值)×10。

服务

品质

(7分)

优质服务

5

可提供结算网络服务、系统开发、支撑能力(1分);

能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供即时服务,并指派一名专职客服经理(含网银)管理,对口上门服务得1分;无该项服务的得0分;

有各种收费减免的(如询证函收费、帐户管理费、证书年费、资信证明手续费、电子回单箱服务年费、各项汇划手续费、购买各种支票费、凭证费用等),每项得0.2分,累计不超过2分;

大额资金当日支付(0.5分)或当日入帐(0.5分)。

银行需提供承诺函,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承诺,对结算、网络系统开发、支撑服务等进行较为具体、详细的文字介绍。

特色服务

2

既往已为企业提供的特色服务,最高得1分;

今后能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特色服务,最高得1分。

根据银行综合运用整体资源为企业提供特色业务情况,具体列举提供的特色服务名称、内容等说明,由企业在分值内赋分并确认。

合  计

100

/

/

注:1.信贷支持能力和存款利率水平两项合计85分,两者权重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存款利率水平指标最低不少于20分,评价指标分值由确定的权重等比例调整。

1.加分项:根据遴选公告日,对全部市属国有企业的综合信贷支持能力排名,第一名加2分,依次减0.25分,直至为零。

2.有股权关系的银行机构,可直接作为国有企业战略合作银行,在具体合作中,存贷利率水平条件不劣于同类银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