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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94435X/2024-00067 成文日期:   2024-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字解读:《湖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30 16:34:18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要求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2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总则、职责划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企业增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9条。

(一)明确交易中各类主体的相关职责

   1.市国资委监管职责中,新增了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批范围内市属企业交易合同及履约情况进行备案;受理协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投诉举报。

2.出资企业管理职责中,新增了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职能,需重点关注交易环节是否依法依规,是否按规定在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进场交易。

3.产权交易机构业务职责中,新增了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自律管理,提供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各项服务;做好交易项目统计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配合市国资委做好交易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二)调整交易审批权限的设置

1.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对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项目,除产权转让致使国家失去控股权的需转报市政府外,其他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对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项目,除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项任务的重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外,其他由出资企业负责审批(包括上述企业产权在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全部由出资企业负责审批。

2.企业增资:明确了出资企业增资如涉及增资款项不能及时实缴到位等特珠情形的,须由市政府批准;新增了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项任务的重大子企业的增资可以由出资企业审批的两种情形: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3.协议转让(产权、资产):明确了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各市属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除市属企业投资额或净资产账面值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权协议转让和单项或单批次资产账面原值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资产协议转让须由市政府批准外,其他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

(三)扩大“重大资产”的范围,明确资产处置原则

“重大资产”范围扩展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明确包括:单项或单批次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净资产20%及以上的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单项或单批次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资产;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同时,明确非重大资产处置也应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规范操作。

(四)细化各交易项目报批材料及相关流程

明确了企业申请报批交易事项所需提供的材料。根据交易事项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的要求,明确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审计,可以在相关交易事项经出资企业批准或决策后开展。

(五)强调国有资产交易最新监管要求

1.新增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第三种适用情形:涉及政府或市国资委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2.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情况下,增加了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确定基础的第三种情形: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

3.明确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4.新增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时,对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应当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5.适度简化和缩短了资产交易项目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时间: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并明确相应披露要求;提前了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时间:从转让行为获最终批准才可信息预披露,提前到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可信息预披露;缩短了仅调整底价的重新信息披露时间:产权转让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增加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的相关要求,明确涉及市属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应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批准。

三、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本办法由湖州市国资委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国资委产权处,咨询电话:0572-229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