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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州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22   字体:【

政策原文

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履职,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0〕7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国资委实际,起草了《湖州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向市国资委各处室征求意见。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的八条举措的通知》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核、发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等工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以及《浙江省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对加强机关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监管情况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合法性审核,改发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湖州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共6章、28条、3个附件,包括总则、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与公布、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相关处室工作职责

第二章为起草。

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纳入国资委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委内各处室(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办公室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并在制定前由起草单位填写《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审批表》报办公室。

二是起草单位应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评估论证。

三是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三章为合法性审核。主要是严格内容审核,强化合法性审核把关,由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并填写《文件(草稿)合法性审查申请表》,送法规处审核,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章为审议与公布。

一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通过或原则通过的,由起草单位按照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签发稿。

二是规范性文件印发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委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方便查阅和使用。

三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舆论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解读的,由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同步公布政策解读,可通过文字说明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

一是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单位应当对文件的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评估,根据上位依据调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是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委内各处室可以提出清理建议,经委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

三是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整理。

第六章为附则。

附件1  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审批表

附件2  起草说明

附件3  文件(草稿)合法性审查申请表





附件

湖州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的八条举措的通知》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0〕7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资办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机关内部的有关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后勤管理、考评奖惩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三)会议活动通知、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四)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

(五)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等文件;

(六)市国资委党委与市国资委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七)普通专项规划类文件(包括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纲要、规划、计划等);

(八)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其他部门的商洽性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九)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十)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国资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

(十一)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国资委为开展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一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方案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市国资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一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市国资委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权责一致的要求。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委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有关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政策解读、实施效果评估、提出清理建议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编号印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委内各处室(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涉及委内多个处室(单位)职能的,应当明确牵头起草单位。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等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纳入国资委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委内各处室(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办公室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并在制定前由起草单位填写《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办公室。

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纳入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制定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报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办公室。

第十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委内各处室、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资办、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其他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资委门户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评估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得超越权限规定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专门解释。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整,可以采用条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方式。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实体内容、程序规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并填写文件(草稿)合法性审查申请表(附件3),送法规处审核。

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起草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法规处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资委的职责范围,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及国资委职责定位;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与国资委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立项计划,是否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法规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向法规处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通过或原则通过的,由起草单位按照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签发稿。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负责。重要的解释应当书面征求法规处意见并报委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舆论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解读的,由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同步公布政策解读,可通过文字说明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单位应当对文件的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评估,根据上位依据调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五条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委内各处室可以提出清理建议,经委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二十六条  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整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审批表

2.起草说明

3.文件(草稿)合法性审查申请表





附件1

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审批表

(    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拟发文标题


申报类别

□首次 □增加  □延迟  □取消 □其他

发文对象


发文目的


发文依据

□贯彻上级文件

□市领导指示(领导指示内容,可另附)

□其他

参与起草单位


调整原因

(填写拟增加、延迟或取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原因)

申报单位

意见


签字:           日期:

办公室

意见


签字:           日期:

领导审批意见


业务处室分管领导

签字:           日期:

办公室分管

领导

签字:           日期:

备注


审批表提交至办公室留存。


附件2


关于《xxxxx》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说明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说明文件起草过程中调研评估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载体、征求时间、收到反馈意见条数、是否采纳及理由)、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和处理情况等。

四、主要内容

说明文件的整体框架结构、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附件3

文件(稿)合法性审查申请表

文件(草稿)

名称


起草部门


送单时间


送审材料

起草说明

文件(草稿)

主要依据文件

征求意见资料等

5.其它

起草处室

意见

                                                       


签字:           日期:

法规部门审查意见建议



签字:           日期:                                                

备注


申请表提交至政策法规处留存。


联系人:赖玲娟        处室:改发处       联系电话:0572-22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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