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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94435X/2023-00029 成文日期:   2023-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州市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暂行办法》的建议征集
关于《湖州市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暂行办法》的建议征集
发布日期:2023-01-03 16: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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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专家: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重要突破口作用,客观评价企业混改后的工作成效,实现以"混"促"改"的目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现向市属企业和专家征集我委《湖州市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暂行办法》的意见建议。建议征集时间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请联系我委改发处,联系电话0572-2290012。感谢您对国资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湖州市国资委

                                               2023年1月3日



湖州市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重要突破口作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暂行办法》和我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市属企业通过符合《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规定方式,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施改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在市属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并运行一定时间段之后,对其改革的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后续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评价。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纵向对比、行业对比等方法,对企业混改举措和实际成效进行全面客观分析评价。市属企业应对被评价项目做好客观全面的分析自评,提供准确、客观、完整的评价信息,支持协助做好后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后评价工作,原则上每12年开展一次。每次根据后评价重点,选取36户已完成混改并运行满1个完整年度以上的企业开展后评价。具体后评价工作由市国资委根据情况组织开展。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重要性和覆盖面要求,通过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确定后评价对象。重点检查包含市属企业纳入国家、省、市专项改革工程试点的实施混改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省级科改示范行动实施混改企业、上市企业等重点混改项目,重点检查项目委托专业咨询机构作为评价实施主体。随机抽查对象选取标准兼顾企业功能定位、规模效益、所处行业、管理层级、混改方式、完成时间等方面,由市国资委成立工作专班开展。

第七条  通过工作专班开展后评价的,可以组织相关企业人员、监事,分成若干组交叉实施,工作专班应包含企业改革、财务、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应具备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混改相关工作操作经验,以确保后评价工作取得较好质量与成效。

第八条  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时,可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并依法签订后评价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进度、评估费用、违约责任、保密要求等事项。专业咨询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后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将结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健全市国资国企数字化监管系统,逐步建立健全混改企业数据信息板块,完善混改企业动态监测机制,构建日常跟踪和重点单位后评价相结合的混改企业监测评价工作体系。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条  后评价主要围绕企业主体评价、投资者评价、员工评价、客户评价四个维度开展,对首次开展后评价企业需要开展混改实施过程专项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主体评价。围绕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四个方面,重点对混改前后企业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进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等方面采取的改革措施及产生效果进行评价。

1.完善治理。评价企业在党建引领、治理能力优化、制度体系优化、资本结构优化、监管机制优化等方面情况。

2.强化激励。评价企业在团队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引进、激励措施、激发创新等方面情况。

3.突出主业。评价企业在战略实现、协同发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品牌提升等方面情况。

4.提高效率。评价企业在财务绩效提升、管理效能提升、市场化经营机制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者评价。由国有控股股东以外其他具有代表性股权投资者(包括重要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评价混改前后企业在决策质量、运营效能、投资回报、沟通机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变化情况。

1.参与治理决策。评价股东和董事作用发挥、权益保障、参与企业决策等方面情况。

2.投资收益与协同。评价企业经营效益、资本回报、分红情况、协同效应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方面情况。

3.经营机制改善。评价企业在经营效能改善、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模式创新、经营机制转换等方面改善情况。

4.沟通机制与信息披露。评价股东沟通与信息披露机制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员工评价。从公司管理层、中层和职工代表三个层面中,均匀随机选取企业员工代表(总数不少于10名),对混改前后企业在文化认同、管理效能、工作满意度等方面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1.文化认同。由企业员工对企业文化、企业愿景、使命价值观、管理方式等方面认同情况进行评价。

2.管理效能。由企业员工对企业管理效能、运行效率、经营效益、团队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3.工作满意度。由企业员工对企业薪酬分配、激励机制、人才培养、工作满意度、人文关怀等方面满意度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客户评价。按照公司业务收入占比靠前和随机抽取两种类型,选取客户代表(合计不少于10人),对混改前后企业及员工在满意度等方面变化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企业承诺履约、形象口碑、客户信赖、产品(服务)质量等方面是否满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混改企业实际,后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混改前后指标对比和行业对标分析等方法进行。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属企业混改后评价主要参考指标”(见附件1)。相关指标和调研对象选取要充分考虑后评价的相关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可行性。对于规模较大具有集团化特点的混改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重要子企业作延伸调研。具体调研方式可以采用现场调研、电话调研、网络调研等多种可记录方式开展。

第十六条  前后对比法。就混改前后企业相关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研究分析原因,用以评估混改实施成效。

第十七条  行业对比法。根据所在行业,在具有相关标杆公司、上市公司或绩效评价标准等数据情况下,对混改前后企业相关情况与行业标杆企业进行对比分析,用以进一步增强对被评价企业评估分析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单项维度确定评估等级。评价实施主体对四个单项维度逐一给予评价等级。每个单项维度针对评价各项内容,全面调查分析评估后,综合确定评估等级。其中,各项评价内容中总体(超过半数以上指标)完成出色并超出预期或达到行业优秀标准,且其他内容符合预期或达到行业良好标准的,给予A级评价;总体达到预期目标或达到行业良好标准,其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或达到行业平均标准的,给予B级评价;总体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或行业平均标准,存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的,给予C级评价;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达行业平均标准或存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不严重问题的,给予D级评价;存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严重问题的,给予E级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评价等级评定。混改实施过程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到位的,给予B级评价,对于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的混改实施过程经认定可由B级定为A级;如果混改实施过程存在形式不合规或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不足,但总体实施混改顺利的,给予C级评价;对于混改实施存在实质不合规或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严重不足,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D级;对于因混改过程不合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E级评价,在市属企业年度考评等级时予以扣分,并按照相关规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整体确定评估等级。获得整体A级,需要企业主体评价获得A级且其他单项获得一个以上A级,其他均不低于B级;获得整体B级,需要企业主体评价获得B级且其他单项获得一个以上B级,其他均不低于C级;获得整体C级,需要企业主体评价获得C级且其他单项获得一个以上C级,其他均不低于D级;获得整体D级,需要不存在E级;存在任何一个E级,整体就被评为E级。整体评估等级按照符合条件的最高等级确定。

第四章  评价步骤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方案。根据市属企业混改情况,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价重点、评价对象、评价实施主体、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进场开展后评价前,应向有关集团本级下发开展后评价工作通知,部署后评价工作。有关集团本级需组织做好被后评价企业自评,按照混改企业概况、实施过程及企业主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可参考附件2)编写上报自评报告,并做好其他现场实施相关准备。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实施。根据后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实施主体进场开展现场调研,了解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听取被评价企业情况介绍,整理核对自评报告和相关备查材料,与投资者、员工及客户分类访谈,开展行业研究,与行业领先企业对标,全面整理、收集、分析后评价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分析评价。结合后评价相关要求,评价实施主体通过前后对比、行业对比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评估等级标准进行评估等级评定,编写形成每个样本企业后评价报告(提纲见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所有企业总体后评价报告。总体后评价报告应包括样本企业实施混改总体情况,混改前后各方面变化情况,混改后推进改革发展做法,与行业标杆企业对标情况,改革过程中积累经验、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反馈。市国资委相关处室牵头汇总,汇总整理专班或专家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对有关问题情况进行补充沟通,必要时可征求企业意见,对后评价报告予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征求委领导、监事会和处室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最终确定报告和综合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结果运用。对于后评价反映的共性问题,通过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对于存在个性问题或D级评价、E级评价企业的,及时将问题反馈市属企业进行整改。对于经验做法、成效和亮点,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并在市属企业中进行宣传推广。对获得A级评价的优秀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参与后评价工作人员,包括聘请的专业咨询机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工作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企业信息和商业秘密等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被评价企业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混改相关材料,并根据后评价反馈意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如发现存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等行为,市国资委将对相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集团本级后评价步骤

第二十八条  集团本级每年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每次选取两户以上已完成混改并运行满1个完整年度以上的企业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属企业混改情况,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价重点、评价对象、评价实施主体、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三十条  集团本级开展后评价工作时,需通知评价对象上报自评报告(参考附件2),并根据自身制定的后评价方案,开展现场调研,了解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听取被评价企业混改情况介绍,采取定量分析、定性评价、行业对标等方法,对企业的混改成效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集团本级根据各被后评价企业自评报告,编写所有企业总体后评价报告,并将报告作为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中一部分内容统一进行上报。总体后评价报告应包括样本企业实施混改总体情况,混改前后各方面变化情况,混改后推进改革发展做法,与行业标杆企业对标情况,改革过程中积累经验、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集团混改后评价相关制度,对所属混改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通过后评价,对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也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完善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企业混改后评价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