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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州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1   字体:【

湖国资委〔2022〕34号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州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委发〔2022〕14号文件精神,根据《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的实施方案》(湖委办〔2021〕29号)、《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湖国资委〔2019〕80号)要求,强化数字赋能公权力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电子化、运行平台化、监管数字化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

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照采购标准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采购,全面推行“阳光采购”。按照“谁采购、谁留痕”的原则,市属企业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对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留痕。

(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范围。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

(二)纳入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采购范围。未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范围的工程项目和非工程类采购项目。

二、采购方式

国有企业按以下规范明确采购方式:

(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范围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二)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按《湖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货物性采购200万元以上,服务性采购100万元以上,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有特殊技术要求、生产急需等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如:实验设备、配套产品、生产原材料、鲜活农产品等),经企业的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的其他竞争性方式择优采购。

(四)货物性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性采购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方式仍按《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采购10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可由企业进行自主采购后在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也可在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自采商城(乐采云)择优直接采购。

三、评审专家库

由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负责上述业务的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四、投诉处理

(一)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采购行为的投诉处理,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配合投诉处理。

(二)经国资监管机构认定有2次以上被有效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国有企业1-3年内不得委托该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国企采购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的数值含该数,“以下”的数值不含该数。

(二)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规范所出资企业的采购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可参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T/CFLP 0027-2020)实施。

 

 

 湖州市国资委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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