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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9

湖国资委〔2022〕27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长合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国资委

                           2022年4月28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关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我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由湖州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审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改革重组、考核评价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市属国有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

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并报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

(三)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根据市属国有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建立统计分析评估体系,对主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分析评估,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业目录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目录,加强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业管理,各子企业主业要界面清晰、数量精简、突出优势,避免主业同质化竞争,企业法人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确定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业目录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七条  主业确定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企业主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我市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有利于强化市属国有企业基础保障、创新引领、开放带动、公共服务等功能导向

(二)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符合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五年规划和本企业战略规划,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增长潜力,能够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三)企业主业中的核心业务应已形成一定规模并能支撑企业发展,且盈利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培育业务必须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或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中类标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均不超过2个;培育业务,功能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竞争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核心业务是指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目前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代表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业务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项业务板块近三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1项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总的30%。

 

第三章  主业核定程序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形成主业核定报告。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综合考虑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和整合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撰写申请核定主业的报告,研究提出拟申报确认的主业。报告需对申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如所报主业的发展前景,占整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等。

(二)提交预审。市属国有企业将拟申报确认的主业、申请核定主业报告(沟通稿),报市国资委事先沟通预审。市国资委对各企业拟申报确认的主业统一组织研究论证,提出预审意见并与企业充分沟通。

(三)正式报批。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拟申报核定的主业目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定主业目录的正式报告,并附董事会决议。

(四)核定公布。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主业目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其他相关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定后,原则上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目录的,由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调整理由,可以在重新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委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市属国有企业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中任一指标占企业总量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做出主业目录调整安排,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下一个五年规划期的培育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并于每年度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主业目录,对不同类型的市属国有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市属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信息共享、考核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湖国资委〔2021〕31 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文化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委托监管责任书的规定进行主业管理。

区县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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