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城市发展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路501号11楼。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湖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州市国资委)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湖州市国资委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在湖州市国资委领导下,协助开展城市发展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服务中心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国资委。
第八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湖州市国资委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
(二)检查本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的质量。
(三)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国资委的义务:
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由于本单位人员均派驻于城市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工作,相关决策程序为城市集团党委研究后,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配合城市集团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五)提出终止动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湖州市城市发展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由城市集团党委研究提供建议人选后,由湖州市国资委党委任命,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决定 的决议。
(二)配合城市集团组织实施单位各项工作。
(三)配合城市集团开展内部管理。
(四)负责向主管部门湖州市国资委报告本单位重大事项。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互联网舆情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为不定规格和类别的经费自理过渡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不单独设立,与市城市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统一设置党支部。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不单独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与市城市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统一设立。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用人参照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将人员委派至城市集团及下属公司工作。工作人员档案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1)章程报送湖州市国资委核准。
(2)章程报送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备案。
(3)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国资委、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城市发展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3413844-7380-15-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