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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服务中心章程、湖州市国有企业党建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11   字体:【

湖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定名湖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11楼。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38万,由市国资委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湖州市国资国企改革高质量发展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开展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趋势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等问题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的意见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承担国资国企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承担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数据统计及分析应用工作;承担市属国有企业的舆情监测与研判应对工作;完成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州市国资委。

第八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湖州市国资委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国资委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国资委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不设立单独的党组织,党的建设由湖州市国资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参加湖州市国资委机关党委开展的组织生活、会议等。湖州市国资委机关党委下设的在职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无内设机构,主任、副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湖州市国资委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服务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职工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湖州市国资委的考核和全委干部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不单独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全体职工在湖州市国资委领导下,统一参加湖州市国资委的各群众组织,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相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经湖州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商定后,由湖州市国资委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或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支出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宗旨,执行湖州市国资委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不设会计和出纳,财务管理活动由市国资委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投资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投资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本中心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湖州市国资委审查。

(三)章程报送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服务中心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经湖州市国资委、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国资委、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湖州市国有企业党建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定名湖州市国有企业党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11楼。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10万,由市国资委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湖州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承担国有企业党建调研工作;承担国有企业党内统计信息库维护及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承担国有企业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组织关系转接等有关党务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党建服务中心开展党建等相关工作,承担党员服务工作的动态情况汇总及信息上报工作;承担国有企业党建公共媒体管理及信息审核、编发工作;完成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州市国资委。

第八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湖州市国资委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国资委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国资委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不设立单独的党组织,党的建设由湖州市国资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参加湖州市国资委机关党委开展的组织生活、会议等。湖州市国资委机关党委下设的在职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无内设机构,主任、副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湖州市国资委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服务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职工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湖州市国资委的考核和全委干部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不单独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全体职工在湖州市国资委领导下,统一参加湖州市国资委的各群众组织,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相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经湖州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商定后,由湖州市国资委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或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支出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宗旨,执行湖州市国资委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不设会计和出纳,财务管理活动由市国资委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投资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投资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本中心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湖州市国资委审查。

(三)章程报送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服务中心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经湖州市国资委、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国资委、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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