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94435X/2021-00107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国资委〔2021〕44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州通合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9%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的请示》(湖城〔2021〕34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市城市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92次会议决议和湖州通合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承担该项目评估对应的湖州正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浙江省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有关评估人员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二、湖州正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所涉及的评估资产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资产基础法。
三、本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湖州正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仅对该项目产权转让之目的有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21年12月30日起失效。
四、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中所提示的特别事项及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并注意评估报告书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五、本项目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核准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