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22
湖国资委〔2021〕39号
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国资委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与薪酬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16﹞23号)、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框架和指标体系》(浙国资发﹝2019﹞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三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服务大局原则。引导企业服务全市重大战略,有效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实现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重大工程和专项任务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行业对标原则。瞄准行业先进水平,引导企业强化行业对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寻找差距,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五)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强化正向激励、健全问责机制,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目标管理,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监控、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统一。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等实际情况,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九条 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全市重大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功能职责的基础上,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第十条 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战略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包括经济指标、工作指标和党建指标三大类,共设分值100分。根据企业类别、发展阶段、任务要求等实际情况,分别设置权重:
考核指标 | 企业类别及指标权重 | |
功能类 | 竞争类 | |
经济指标 | 50 | 60 |
工作指标 | 30 | 20 |
党建指标 | 20 | 20 |
基本分合计 | 100 | 100 |
上述指标权重可根据企业动态变化作适当调整。其中,承担重大专项任务较重,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可以适当降低经济指标的权重。
(一)经济指标
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质量状况、成本费用控制和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分类包括:
1.基本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取5-6个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2.约束指标。约束指标为负向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2-3个。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等,其中,资产负债率指标为必选指标。企业未完成约束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扣分,原则上扣分总计不超过10分。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包括改革发展、投资采购、管理监督、安全维稳和社会责任五大类。
(三)党建指标
党建考核指标、办法和细则另行制定。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具体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对承担我市重大战略性任务或专项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以及在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相一致,一般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设置,包括基本指标、核心工作任务指标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30分)。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核心工作任务指标(分值40分)。核心工作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围绕全市经济发展重大战略任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任务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与年度考核指标重复。具体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分值30分)。根据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方案。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客观分析经营状况,提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周期、行业对标情况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中介机构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按时将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总结分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自评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若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同时附上具体异议内容及说明,提交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等,结合企业报送的自评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议。
(三)市国资委将经审定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结果,批复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
(四)企业应于薪酬批复下达后一个月内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企业网站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机制,规范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退出等机制。上述事项应事前与市国资委沟通,并在事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有关事项应事前与市国资委沟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董事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六章 薪酬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计薪基数×计薪倍数×年薪系数。
计薪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薪倍数为经核定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倍数。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同一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合理拉开差距,且平均数不高于0.85。年薪系数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对于当年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90%核定。
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年薪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1.5之间,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以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具体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折算确定,即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合计数×30%×(任期考核得分÷100)。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经营投资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任期3年合计净利润为亏损,或原亏损企业较上一任期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企业负责人年薪每月按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一定金额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下列方式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薪酬。该条款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其中,发生较大事故的,扣减30%绩效年薪;发生重大事故的,扣减50%绩效年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该条款中企业负责人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分管业务领域工作的领导。
(二)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照真实业绩情况重新核定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三)企业负责人存在超领薪酬,违规领取考核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四)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按照《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湖国资委﹝2021﹞31号)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五)企业负责人或中层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处理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详见附件2)。
(六)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视违规金额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详见附件3)。
(七)市国资委认定应当扣减或追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且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湖国资委﹝201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企业相关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负责人薪酬扣减规定
3.企业违反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负责人薪酬具体扣减规定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类别 | 功能类 | 竞争类 | ||
年 度 考 核
| 经济 指标 | 基本指标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 | |||
净资产收益率 | 经济增加值 | |||
带息负债融资成本率 | 净资产收益率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带息负债融资成本率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
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
资产总额 | 总资产报酬率 | |||
营业收入利润率 | 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
营业收入利润率 | ||||
约束指标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负债率 | ||
利息保障倍数 | 利息保障倍数 | |||
流动资产周转率 | 流动资产周转率 | |||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 |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 | |||
工作指标 | 改革发展;投资采购;管理监督;安全维稳;社会责任 | |||
党建指标 | 指标、办法和细则另行制定 | |||
任 期 考 核 | 基本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
核心工作任务指标 | 任期内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分解目标等指标 | |||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 任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
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分类和考核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并设置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考核指标。相关财务指标原则上按照企业合并报表范围进行考核,确需调整的,经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审定。具体考核指标口径如下: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含约束指标)+工作指标得分+党建指标得分+奖励性加分,共设分值100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经济指标
根据“一企一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指标及权重。
1.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中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考核利润总额。调整事项如下:
①经核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按超额累进的方法剔除(详见附件1.1);
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下同)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详见附件1.2);
③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是指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④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予以调减;
⑤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整利润;
⑥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原计入损益事项现直接增减权益的,在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经审核可根据权益的变动情况对利润作合理调整;
⑦因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指令性工作、政府直接追加投资、资产整合、土地或固定资产重估、下属企业上市、清产核资、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及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企业利润变化,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后的考核净利润,调整事项同利润指标调整事项;所得税费用根据集团本部所得税税率计算。
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阶段发展情况确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指标的考核口径。
(2)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中经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具体调整方法为:
贸易性收入(具体范围以市国资委核定为准)占营业收入完成值20%(含)以内的部分,不予剔除;占营业收入完成值20%~50%(含)以内的部分,按50%剔除;超过营业收入完成值50%的部分,全额予以剔除。
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阶段发展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的考核口径。
(3)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是全面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经济增加值=经调整的合并净利润-资本成本。
其中,合并净利润的调整事项参照(1)利润总额。
资本成本=平均所有者权益×权益资本成本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率原则上暂定为5.5%,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国资委可适时对权益资本成本率做出调整。
(4)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运用国有资本的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所有者权益×100%。
(5)带息负债融资成本率
带息负债融资成本率=(利息支出+借款费用+手续费支出)÷日均融资余额×100%,其中,借款费用中含发债费用。
(6)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利润总额根据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中利润总额计算;成本费用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
(7)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其中,营业收入根据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计算;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8)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其中,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9)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管理费用÷营业收入×100%。其中,营业收入按照剔除后口径计算。
(10)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总计数。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阶段发展情况确定资产总额指标的考核口径。
(11)营业收入利润率
营业收入利润率反映企业经营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其中,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
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阶段发展情况确定营业利润和营业收入的考核口径。
2.约束指标
约束指标为负向考核指标。企业未完成约束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扣分,原则上扣分总计不超过10分。约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控指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流动资产周转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其中,资产负债率为必设指标,其他4个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取1-2个,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该指标根据市政府、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利息保障倍数(已获利息倍数)
利息保障倍数(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其中,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指的是全部利息支出,包括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利息。
(3)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其中,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资产)÷2。
(4)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末流动负债。
(5)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数。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包括改革发展、投资采购、管理监督、安全维稳和社会责任五大类。具体的指标设定、分值及计分细则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党建指标
根据党建工作相关规定计分,具体指标、办法和细则另发。
二、任期考核
任期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核心工作任务指标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共设分值100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基本指标(30分)
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的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100%。
考核期内应调整的因素主要包括:
①政府投入企业增加的资本金;
②因国家专项拨款、政府投入和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
③按规定无偿划转而增加或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④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评估增值或减值所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⑤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⑥清产核资后增加或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⑦其他非正常变动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如债权转股权、重大灾害损失、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二)核心工作任务指标(40分)
核心工作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围绕全市经济发展重大战略任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任务予以确定,包括任期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重大战略里程碑目标阶段性任务、可持续发展等指标。核心工作任务指标原则上不与年度考核指标重复,具体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30分)
根据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值确定,即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平均值×30÷100。
附件1.1
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企业取得的与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处置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收益。其中,企业因重大战略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非主业资产有序退出等市场行为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其50%部分(另50%视同考核利润);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取得的利得,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集团金融主业范围的企业除外,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除外);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可抵扣本任期内的该项损失);
(四)企业收到的政府拆迁补偿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五)债务重组收益;
(六)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除外);
(七)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九)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收益;
(十)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收益;
(十一)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除外);
(十二)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收益;
(十三)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收益项。
上述单个类别若当年发生数为负,则不纳入非经常性损益调整范围。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剔除方法
上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影响数占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含)以内的部分,不予剔除;占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至40%(含)以内的部分,按50%予以剔除;超过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的部分,全额予以剔除。
四、计算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企业所得税影响的,应当进行调整。
附件1.2
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
为督促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大应收款项回收力度,足额提取坏账准备,提升资产质量,真实公允反映企业盈利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应收款项年末账面净值(已计提坏账准备或减值准备)超过核定标准(核定标准原则上按企业前三年应收款项账面净值平均数确定)的部分扣减考核利润。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在考核时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扣减方法如下:
一、一至三年应收款项
考核年度期末一至三年应收款项净值超过核定标准50%(含)以内的部分,按10%扣减考核利润;超过核定标准50%~100%(含)的部分,按30%扣减考核利润;超过核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50%扣减考核利润。
二、三年以上应收款项
考核年度期末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净值超过核定标准50%(含)以内的部分,按50%扣减考核利润;超过核定标准50%~100%(含)的部分,按80%扣减考核利润;超过核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全额扣减考核利润。
三、特殊情况
因行业特殊性,应收款项中有较大金额的工程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企业,可对这部分应收款项实行单列考核。即工程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考核基数,可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按企业上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同比增长。
附件2
企业相关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负责人薪酬扣减规定
一、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刑罚的薪酬扣减规定
企业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以下党纪、政务处分,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
(一)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政务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的,扣减该企业负责人受处分当年20%的绩效年薪和2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处分的,扣减该企业负责人受处分当年40%的绩效年薪和4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3.受到政务降级处分的,扣减该企业负责人受处分当年50%的绩效年薪和5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4.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政务撤职处分的,扣减该企业负责人受处分当年60%的绩效年薪和6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扣减该企业负责人受处分当年70%的绩效年薪和7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减该企业负责人受处分当年80%的绩效年薪和8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7.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较重的处分扣减。
8.在该企业负责人受处分当年,经组织认定,对发生问题时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扣减3%的绩效年薪。
(二)企业负责人因违法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取消该企业负责人全部未兑现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至被开除公职或判决生效之日(以时间先者为准)之间按基本年薪的75%计发生活费。
2.在该企业负责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经组织认定,对发生问题时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扣减该企业负责人被追究责任当年6%的绩效年薪。
二、企业负责人因中层管理人员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刑罚的薪酬扣减规定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以下党纪、政务处分,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扣减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政务降级、政务撤职处分的,在该中层管理人员受处分的当年,经组织认定,对发生问题时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以及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扣减3%的绩效年薪。
(二)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该中层管理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年,经组织认定,对发生问题时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以及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扣减6%的绩效年薪。
三、企业负责人发生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受处理的薪酬扣减规定
企业负责人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而被处理的,扣减当年绩效年薪的比例如下:
(一)受到警示谈话、诫勉处理的,扣减3%;
(二)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扣减10%;
(三)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参照前述政务降级、政务撤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个人非工作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企业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发生非工作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如交通违法等)的,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处理,但对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不扣减薪酬。
(二)发生多个违纪违法行为
1.企业负责人因发生多个违纪违法行为而多次受处分(处理)的,按前述有关规定对其本人叠加扣减薪酬。
2.对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按责任次数叠加扣减薪酬,最高不超过30%的绩效年薪。
(三)关于责任跟踪和追究
如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时任企业负责人,调到市国资委考核体系内其他企业的,从其现所在企业的绩效年薪中扣减;因退休或调到市国资委考核体系以外单位等原因,不再任企业负责人的,从其未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中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四)企业党委、纪委主动查处
企业党委、纪委主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经组织认定,对发生问题时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认定情况按应扣额的20%~50%扣减其绩效年薪。
(五)有关组织认定的情形
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纪违法,由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认定其主要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时点、受到处分时点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点。由企业党委研究提出对发生问题时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认定意见。
2.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违纪违法,由企业党委负责认定其主要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时点,并提供企业纪委、法院等有关部门对该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文件和判决书等材料。同时,由企业党委研究提出对发生问题时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以及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认定意见。
3.对市属国有企业主动查处案件的情况,由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负责认定。
附件3
企业违反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
负责人薪酬具体扣减规定
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市国资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一定比例的当年绩效年薪,具体扣减方法如下:违规金额低于当年工资总额清算数5%的,扣减10%以内的当年绩效年薪;违规金额占当年工资总额清算数5%-10%的,扣减10%-15%的当年绩效年薪;违规金额占当年工资总额清算数10%以上的,扣减15%以上的当年绩效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