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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5-31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组织起草了《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订背景及过程

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自觉意识和责任约束,规范企业经营投资决策行为,增强国资国企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省要求,市国资委在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主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同时落实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作调整完善和补充细化,组织起草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附则,共755条。主要内容有:

(一)责任追究概念

指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对象

包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企业。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和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二是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三是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四是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四)责任追究范围

企业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投资并购、固定资产投资、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增资)、改组改制、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提供担保、资产租赁等11个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合并净资产1%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合并净资产1%以上,同时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合并净资产3%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合并净资产3%以上的为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认定。

3类标准主要依据国办发〔201663号文件及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的分类,但在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上,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参照浙政发〔201520号文件的标准,即将37号令规定的5000万元调低到省政府规定的1000万元。

(六)责任认定分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和集体责任,并对每种责任对应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或失误,经认定后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七)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禁入限制指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要明确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等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各自的主要职责,并规定按照受理、调查、处理、整改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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