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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5   字体:【

湖国资委党〔2021〕14号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示范样板,坚持系统观念创新思维,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全面提高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聚焦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全力抓好全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国资国企五年规划落实落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2.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照法定职能和权限,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国企党建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及措施;

2.研究决定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国企改革发展行动方案和五年规划、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国资监管职能、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事项;

3.研究决定委职责范围内涉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产权重大变更,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实行重大决策的事项;

4.讨论审定市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国资监管制度和国资委内部制度的“立、改、废”;

6.研究制定市国资委“三定”规定方案和监管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员工招录方案的审核和监督;

7.事关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研究决定国企党建工作;

9.研究决定委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清廉国资国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0.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2.委内设处室(直属单位)干部任免;

3.处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决定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企领导人员的推荐、提名、任免,聘用、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企党组织成员;

6.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年终考核、奖惩;

7.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8.干部荣誉称号的推荐评定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及其招投标方案;

2.1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

3.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2.1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决策程序主要分为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一)会前准备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二是与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三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选人用人,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四是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委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委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委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提前一天以上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充分发表意见。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委班子成员应逐个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委班子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书面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决策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票决制。

4. 如实做好记录。委办公室、组宣人事处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逐个签字。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委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委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决策实施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委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委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委班子成员牵头。委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严格执行决策。委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的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进行决策。

3.加强督查反馈。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监督检查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委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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