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国资委党〔2021〕13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湖州市委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三条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国资委、国有企业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三)制定拟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国资监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事项;
(五)国企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六)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任免和国有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市国资委重大项目安排;
(八)市国资委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2万元以上)、大额资产处置(2万元及2万元以上)、预算安排;
(九)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察、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领;
(十二)协助市委组织部管理国企领导人员;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三章 党委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行政领导、调研员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等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到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党委委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前应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一般包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必要时,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提前通知。提交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有关材料待开会时发给与会的正式与会人员,供会上阅读,会后收回。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指定会议召集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就有关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委员应当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党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材料在会上表达。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六)作出决议。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和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记录应由党委书记审阅并签字。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特殊情况需要保密议题的内容从简外,会议纪要须写明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涉及社会、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决定还应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通报。
(八)决策修正。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仍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八条 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如有发现追查责任人,并以党的纪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
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四条 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由党委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