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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5   字体:【

湖国资委党〔2021〕13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湖州市委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三条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国资委、国有企业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三)制定拟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国资监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事项;

(五)国企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六)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任免和国有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市国资委重大项目安排;

(八)市国资委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2万元以上)、大额资产处置(2万元及2万元以上)、预算安排;

(九)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察、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领;

(十二)协助市委组织部管理国企领导人员;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三章  党委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行政领导、调研员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等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到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党委委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前应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一般包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必要时,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提前通知。提交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有关材料待开会时发给与会的正式与会人员,供会上阅读,会后收回。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指定会议召集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就有关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委员应当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党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材料在会上表达。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六)作出决议。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和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记录应由党委书记审阅并签字。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特殊情况需要保密议题的内容从简外,会议纪要须写明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涉及社会、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决定还应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通报。

(八)决策修正。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仍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八条 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如有发现追查责任人,并以党的纪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

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四条  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由党委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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