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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委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9   字体:【

湖国资委党〔2021〕20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委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委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委党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委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

分管”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委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湖委办〔2015〕14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委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部署,通过实行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事项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内容

(一)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委党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人事工作。凡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动等工作,须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委党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工作,分管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结合实际设定审批权限,实行机关由经办人、处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直属单位由经办人、所在处室科长、单位负责人)“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和业务经费执行分管负责、条线监督、绩效同步的分级分类负责制。除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外,会议、培训、考察、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其他费用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含1万),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万元以上(含2万)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财务费用支出情况接受集体监督,分管领导定期向主任和委领导班子报告财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三)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应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分管。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财务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定期向主任和领导班子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四)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物资(服务)采购由相应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分管。物资(服务)采购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服务),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定点采购规定执行。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2万元以上(含2万)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1万元以下的物资(服务)采购,由处室负责人填写购置审批单,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统一采购。

(五)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委党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严格行政审批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岗位职责。按照“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要求,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情况的监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主动向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二)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原有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明确各项事项办理权限、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靠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严禁个人说了算。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列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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