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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0-27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资金管理风险,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管理事项,2016年根据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制定了《湖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2020年省国资委印发了《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平衡好有效监管与搞活企业的关系,全面系统构建新形势下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框架。我委根据省国资委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正文共八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账户管理、资金存放、融资管理、资金信用输出管理、资金运营管理、附则,监管覆盖资金信用全生命过程;附件二个,主要包括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15条、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公开遴选标准及评分规则模板。

(一) 总则

明确《暂行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企业;明确了资金信用管理包括的内容及应遵循的原则。

(二) 工作职责

明确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履行监督职责,明确企业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管理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优化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体系,以集团本级为统一合作平台,深入推进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战略协同,深化全方位业务合作。

(三) 账户管理

明确企业账户包括各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除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指定开户银行外,企业应优先在集团选定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内开户。确需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以外开户的,应根据集团决策程序和要求报批后开户。企业需定期清理账户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账户。

(四) 资金存放

明确将资金存放分为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三种类型。对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并规范操作行为。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关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五) 融资管理

明确企业融资管理应坚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促进转型升级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企业在融资项目风险评估、融资机构和中介选择综合评价机制、融资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六) 资金信用输出管理

   明确资金信用输出形式,规范了企业建立健全授信管理、风险评估、负面清单等三项前置系统性风险防控机制的具体要求。

    (七) 资金运营管理

主要对企业在资金流动性管理、收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八) 附则

明确了违约责任和生效时间。

(九) 附件

附件1是明确了15项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是明确从支持发展、信贷支持能力、存款利率水平、服务品质等方面,客观公正公开遴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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