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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0   字体:【

湖委办发便笺〔202014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湖州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市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实施方案。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中央所属、省属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由属地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提供相应管理服务,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三、管理内容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相关查询服务。二是了解掌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生活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三是按授权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四是组织退休党员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五是依托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六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活动学习场所,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活动,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四、交接事项

(一)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属地党委、政府指定的单位接收,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由区县委组织部管理不移交。其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移交后,指定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服务工作,在党员转接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三)管理服务设施移交。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无偿划转给街道(乡镇)和社区;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乡镇)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四)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湖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浙江省、湖州市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五)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各区县政府确保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应和属地相关管理部门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照顾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筹资和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原则上以企业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可在长期居住地享受乡镇、街道和社区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平化、均等化服务。

(六)其他管理服务职能。各区县政府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日常工作,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核心涉密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由原单位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实施计划

(一)移交准备阶段(2020年1—3月)

3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成立工作机构,组织做好调查摸底、移交材料准备等各项工作。各国有企业要制定本企业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以企业、部门退管中心为单位认真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市属国有企业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1.调查摸底。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统筹外费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登记,整理好人事档案,并提出统筹外费用解决办法。

2.准备移交材料。国有企业准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申请、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所需基本信息等材料。备齐上述材料后,移交企业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和社区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10月)

2020年4月底前,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参照省直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2020年4月底前,基本形成正常交接机制。

国有企业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申请后,参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移交:

1.退休人员档案转接。国有企业向属地党委、政府指定的单位移交人事档案,签订交接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转出退休人员党员党组织关系前,要查阅党员档案,对党员材料缺失的,核实党员身份并调查现实表现后,补办档案材料。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做好网上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在党员报到后,按规定办理党员党组织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核对信息,发放联系卡。街道(乡镇)和社区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后,及时上门核对或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

4.传递数据,及时衔接。街道(乡镇)和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后,及时将上月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交付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5.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国有企业和属地政府协商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资产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签订协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底前,对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政策措施

(一)资金保障。按照阶段支出、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出台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资产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等资产无偿划转,特殊情况可采取调换等处置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属地政府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三)账务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四)职工安置。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乡镇(街道)和社区应予优先聘用,乡镇(街道)和社区聘用的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薪酬待遇低于原企业的,差额部分由原企业支付。本人要求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应通过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统筹推进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提供经费保障,提高街道(乡镇)和社区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国有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实施,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各区县政府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作为接收方,国有企业(退管中心)作为移交方,分别承担接收和移交工作的主体责任。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区县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工作进度。

1.市国资委负责加强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国资委的联系沟通,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2.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

3.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党支部建设;负责指导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

4.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及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指导与待遇享受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做好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工作;

5.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相关活动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6.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社区治理,推动提升乡镇、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9.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其管理的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

10.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信访局负责指导各国有企业做好风险研判预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考核督导。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纳入市属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督导体制,确保工作落实。

(四)加强风险应对。国有企业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建立合理预期,使国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改革。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研判预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长:朱留沙(副市长)

副组长:曹军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娄显杰(市国资委主任)

  员:  秋(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鑫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徐学军(市信访局副局长)

     褚建荣(市经信局三级调研员)

                莫建新(市民政局党委委员)

     金晓星(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倩如(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竑(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龚辛陶(市建设局副局长)

     倪建国(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潘耕峰(市商务局副局长)

               曾云峰(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良(市国资委副主任)

     吴国平(市医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娄显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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