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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监管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20   字体:【

关于《关于明确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监管意见》的解读



市国资委印发《关于明确市属企业功能定位

实施分类监管意见》的通知



 

《关于明确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筒述了明确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监管的意义和制定依据、基本类别和功能定位、认定原则、具体分类、推进分类改革和分类监管、适用范围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意义和制定依据

实施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监管对精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因企施策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监管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基本类别和功能定位

按照“突出主业、鼓励竞争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市属国企划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三个类别。

竞争类国有企业。指主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坚持市场化导向,以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和资本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加快打造成为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品牌影响力的企业。

功能类国有企业。围绕“助力赶超、实现两高”的目标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重点履行好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障、资本运营、产业平台等特定功能职责,实现特定功能与持续发展的“双目标”。

公益类国有企业。坚持民生导向,主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集聚能力等功能作用。

三、认定原则

(一)突出主业原则。市属企业分类以其主业为主。

(二)分层确定原则。市属企业分类按照本级和下属二级及以下子公司两个层面分别确定。市属企业分为竞争类和功能类两类,市属企业下属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按主业可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三类。

(三)鼓励竞争原则。市属企业本级为竞争类的,下属企业原则上列入竞争类(公益单位、特定功能单位等特殊情况除外),市属控股上市公司原则上列入竞争类企业。

(四)动态管理原则。市属企业功能定位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一般3年内不调整;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布局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范围调整,按上述原则可重新进行分类认定。

四、具体分类

(一)市属企业本级。确定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为功能类企业,市产业集团为竞争类企业。

(二)市属企业子公司。子公司具体分类由市属企业本级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推进分类改革和分类监管

(一)分类推进改革

竞争类国有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原则上不设国有资本股权比例限制。

功能类国有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对其所属子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引入集体资本、非国有资本参股,通过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购重组、重大项目交叉持股等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对极少数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可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对于能够以PPP模式融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引入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实行PPP战略合作。

(二)分类促进发展

竞争类国有企业。鼓励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及不良资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国有企业。合理确定主业范围,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在服务全市重大战略、完成特殊任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公益类国有企业。严格限定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并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重点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分类实施监管

竞争类国有企业。重点加强对集团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监事会权利,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重点监督国有资本回报、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三重一大”事项、企业科学管理、风险管理和重要财务事项。

功能类国有企业。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更好地服务全市重大战略。监督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特定功能目标实现情况,重大资金使用和管理及国有资本投向和收益等情况。

  公益类国有企业。着重监管其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重点监督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安全等情况。

(四)分类定责考核

  竞争类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兼顾所属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情况。

  功能类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对发展前瞻性和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

公益类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评价,将政府部门和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结合,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本级及下属子公司。各区县、南太湖新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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