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94435X/2020-00184 | 成文日期: | 2020-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兄弟地市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市国资委起草了《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13日(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湖州市国资委,联系人:李泽良,联系电话:2290050。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3131298313@qq.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专此公告。
附件:《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国资委
2020年12月3日
《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向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市产业集团、委机关各处室、外聘律师书面征求了意见,向社会公众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共征集到四方面涉及条款十一条的书面回复反馈意见。根据上述书面反馈意见作了适当修改,公示如下:
采纳意见
一、《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取消了制定依据之一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调整范围为省属企业,且没有规定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故不宜作为制定依据。律师建议。
二、《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条款不同项用要用(一)(二)……表示。原因是用条款项目应层次清晰,该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与下面所例示的若干原则,不构成不同的款,而是该款所属的项。要用(一)(二)……。律师建议。
三、《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分号并列事项单列为项。修改理由:既然表述为下列情形之一,且用项表示,同一项内尽量不要有用分号并列的事项。律师建议。
四、《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中 “在担保责任方面”改为“在提供担保方面”。修改理由:原条文用“在担保责任方面”的表述,这不是从行为角度进行规范。提供担保是一种行为,故宜表述为“在提供担保方面”。律师建议。
未采纳意见
无。